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今天透露,10月5日,潜逃美国的犯罪嫌疑人张大伟回国投案自首。
张大伟,男,1970年11月出生,原云南云电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师,涉嫌贪污犯罪,2013年9月逃往美国,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号码A-11790/3-2015。
云南省委高度重视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张硕辅多次主持召开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亲自部署提要求,逐案督办抓落实。省追逃办充分发挥协调机制强大合力,挂牌重点督办,靠前协调指挥,省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强化措施,扎实做好各项调查基础性工作。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和政策感召下,张大伟最终选择主动回国投案自首。
张大伟是云南省在“天网”行动中追回的第1个“百名红通人员”。下一步,云南省将继续加大追逃追赃工作力度,不断强化措施,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坚决将外逃腐败分子缉捕归案,力争取得更多实际战果。
经调查,张大伟涉嫌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与其他六名同案犯共谋,利用担任云南云电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的职务便利通过与昆明盈锦科技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签订多份技术劳务合同,套取公款2000多万元人民币,并以发放“绩效奖励”的形式分多次将其中的1000余万元私分。其中,张大伟分得人民币200余万元。案发前,张大伟等七人已将分得款项全部退缴。另外,张大伟还涉嫌与本公司其他两人共谋利用职务便利签订虚假外包合同,套取公款人民币300余万元非法占有,后潜逃美国。
该案件立案侦查以来,云南高度重视案件的追逃工作,在中央追逃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云南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领导下,组建专门工作组,集中纪检、检察、法院、公安等各方力量,强力推进该案追逃工作,开展了大量基础调查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联系上他,反复向其本人及其亲属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劝其早日回国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2016年9月,经云南省反腐败协调小组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云南省追逃办、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赴国外与张大伟见面,面对面开展劝返工作。工作组连续五天5次与张大伟约谈规劝,经过大量艰苦、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其态度逐渐转变。在其犹豫不决时,云南省检察院李宁检察长和云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追逃办主任郭永东先后两次亲自与张大伟通电话,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规劝,促使其下决心回国投案自首。在法律威慑、政策感召和亲情感化下,张大伟最终选择回国投案自首。
10月5日下午,在昆明长水机场,郭永东和云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韩跃先与张大伟见面,再次对其做思想工作,要求他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交代涉嫌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张大伟表示,感谢云南司法机关给予他投案自首、悔过自新的机会,一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法律的审判。据悉,2016年9月,张大伟一案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已分别被判刑。目前,张大伟投案后的调查取证工作正依法进行。
最正规的追逃:引渡
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即是引渡。引渡的法律根据有两种,即国际义务或国内法规定。引渡的国际义务体现在条约中,可以是双边引渡条约或是区域性引渡公约,也可以是包含有引渡规定的一般性国际公约。在第二种情况下,即使国家存在有关引渡规定的法律,如果不存在国际义务,国家仍可以拒绝引渡。
目前,中国对外缔结的引渡条约已达39个,其中已经生效的条约有30个。1993年8月,中国与泰国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这是中国对外缔结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新近生效的有中国与法国之间的引渡条约,中法引渡条约于2015年7月17日正式生效。通过签订条约使得引渡合作成为一种国际义务,大大提高了中国引渡的成功率。比如,原为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满洲里办事处主任的王德宝,在其任职期间携公款潜逃俄罗斯。2002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致函俄联邦总检察院和国际司法局,请求俄方引渡王德宝,成就了中俄司法引渡第一案。
虽然引渡是中国国际追逃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办案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实践困难。究其原因,首先是在中国对外缔结的39个引渡条约中,与发达国家签订的只占小部分,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还未与中国达成引渡条约,因此在实践中不能将逃往这些发达国家的犯罪分子引渡回国。引渡条约的缺位使得引渡实现困难,这是“条约前置主义”的体现;其次,死刑问题制约着引渡的实践。虽然中国刑法大幅度削减了死刑罪名,但如今大多数国家都直接或间接地废除了死刑制度。因此,中国在对外签订引渡条约或具体适用已签订的条约时,有极大可能会遇到 “ 死刑犯不引渡”的问题,从而制约着中国引渡请求的实现。在这样的情况下,遣返等引渡的替代措施逐渐在国际追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张大伟回国自首(百名红通人员张大伟从美国回国投案自首)”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