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案赋予监护人保护其监护人财产的法律责任,如有必要,他们可以代表监护人制定适当的民事立法。但事实上,监护关系大多发生在亲属之间,由于缺乏监督,一些监护人趁机侵犯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日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事件。在本案中,作为残疾姐姐监护人的哥哥将姐姐的财产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女儿,而实际上并没有支付1万元。谁保护残疾护士的合法权益?
案件主要事实
小聪(化名)自小双耳失聪,一级听力损失和智力残疾,没有公民身份,没有独立的生活或生计。父母去世后,两个哥哥同意一起照顾小聪。当两兄弟通过父母两项财产的继承程序时,他们同意由哥哥和小聪共同继承财产一个和另一个兄弟,小聪共同遗产二个。
2014年,哥哥在广州花都公证处收到了一份公证书,证明他是小聪的监护人,但在现实生活中,小聪一直由另一个哥哥和他的家人照顾。2017年,我的二哥因病去世。另一个无法独立照顾小聪和未成年女儿小秦(化名)的姐姐想和哥哥商量轮流照顾小聪,但哥哥想尽一切办法避免。另一姐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哥哥履行对肖聪的监护义务。
在审讯过程中,另一名姐夫了解到,其哥哥此前曾以1万元的价格将最初登记在小聪名下的一半产权出售给女儿小方(化名)。小方并没有实际支付房款,已经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另一位姐夫则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小聪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侯晓琴及其法定代表人二骚状告老大哥确认转让无效,要求老大哥、小方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哥哥声称,另一个哥哥小琴的女儿是未成年人,不是近亲,不符合条件。作为监护人,他已履行了所有赡养义务,并承担了小孔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出售房产是为了让小聪申请低保,而不是小琴所说的“滥用伪造房产”。
判决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小聪可以将其房产的一半所有权转让给小方,由老大哥和小方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其一半所有权转移给小聪。
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的陈述
陈培勤,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本案为监护权纠纷,争议焦点一是申请人的小琴主体是否合格;第二个问题是被告的哥哥出售第三人肖聪的财产是否有效。
首先,关于小琴的主题是否恰当的问题。关爱应遵循对社区最有利、以人为本、诚实守信的原则,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公共政策的原则。不完全计数适用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列入本条的其他人和组织,或因亲属关系而对其监护人产生情感上的关心,或因其特殊关系而负有保护其监护人利益不受侵犯的法律义务的人和组织也有权保护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小聪和小琴是姑姑和侄子,小聪除了哥哥没有其他近亲。哥哥小琴和小聪是三代同堂的血亲。虽然小琴是未成年人,但他有法定代表人,小琴和他的法定代表人最有可能理解和维护监护人小孔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了确保监护制度在实践中的有效实施,范围不应过于有限。否则,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可能会陷入困境,因为他或她没有合适的主体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因此,小秦是公认的合格受试者。
其次,关于老大哥出售小从房地产零配件的效率问题。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小聪仍然可以照顾自己,享受残疾人的待遇,所以目前生活没有困难。哥哥在未实际收到转账款的情况下,将小聪的资产“交”给了亲生女儿,这对小聪没有产生积极影响,也不符合小聪的利益。关于小聪是否可以享受低保,其“给予和实际给予”的行为没有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也不是法律鼓励的行为。“老大哥”声称的“准备申请最低住房保障金”明显超出了现实的合理限度,不是以人为本、诚实守信的信用声明,侵犯了小聪的财产权利,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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