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网络用户一味追求眼球和金钱利益,通过捏造事实和散布谣言来获得知名度和人气,并为其流量融资,产生了负面影响。
10月9日,泾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散布网络谣言行为,泾县警方将违法人员张某抓获。
案例审查
2023年10月9日。2005年上午,泾县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辖区网络公民张在新闻平台上发帖称“泾县小学发生校园暴力事件,造成多名学生不同程度的伤害”。
泾县警方接到通报后,立即对情况进行核查。调查后做出8。2023年10月21时许,暂住泾县的张为了获得关注和流量,离开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并将其发布到了自己注册的新闻平台账号上。
一旦得到证实,这个信息就是谣言。泾县警方依法对张某进行调查,张某到庭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泾县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张行政拘留六日。
1、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站、网络论坛、聊天软件等网络媒体传播的未经证实的谣言和信息。
2、一般类别网络谣言
1.与自然灾害有关的网络谣言。这是指为了扰乱社会秩序而制作关于即将发生的特定事故的信息,或夸大关于已经发生的事故的有害信息。
2.与网络谣言有关的恐怖事件。提及制作恐怖信息或有关公共安全事件的信息,引起公众恐慌并影响社会稳定。
3.准备犯罪网络谣言。是指制作令人震惊的犯罪信息,产生众怒、恐惧等情绪,同时影响当事人名誉,扰乱正常生活的行为。
4.有关食品安全的网络谣言。是指生产或夸大某些食品或产品的质量问题,产生公众的抵触情绪,并将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行为混为一谈。
5.个人事件相关网络谣言。指针创建了关于某些个人的引人注目的虚假信息,侵犯了相关方的隐私,并造成了有害影响。
3、准备和传播网络谣言的后果
在互联网上制作和传播谣言的法律责任可能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取决于行为的严重性。
1.民事责任
散布谣言侵犯平民名誉权的,依照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百零四条民事法院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冒犯、诽谤或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声誉。声誉是对平民的品格、声誉、才能和信用的社会评价。
第一百零二十五条参与人从事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或者其他公共利益活动,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的;(2) 未履行合理检查他人提交的严重错误内容的义务;(3) 使用冒犯性或其他有辱人格的语言诋毁他人。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或者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适用本规定。
2.非法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危险情况、流行病、警察情况或其他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捏造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事实被误报,将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以拘留和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其他故意违反公共政策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况很小,请执行以下操作:
3.刑事责任
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246条。情节严重,侮辱或者公开表示事实,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诽谤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开监督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291条第(1)款第(2)项:虚假信息或故意传播的刑事犯罪。任何人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有关危险情况、流行病、灾难或警察情况的虚假信息,或在信息网络和其他媒体上故意传播上述虚假信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有下列扰乱、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会监督:(二)跟踪、窃听、侮辱、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4) 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和严重秩序。
泾县公安提醒广大网络用户,自觉遵守网络公共秩序,保持冷静理性,不造谣、不信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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